※ 引述《moumoon5566 (廢文果實能力者)》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WIyhygS.jpeg : https://i.imgur.com/lMAzcmL.jpeg : https://i.imgur.com/3boMQ84.jpeg : https://i.imgur.com/zeGjogv.jpeg : https://i.imgur.com/n3rtBeo.jpeg : https://i.imgur.com/BEgoj9l.jpeg : https://i.imgur.com/aoozoPI.jpeg : https://i.imgur.com/cIA61gO.jpeg : 這算檢查官認證的訟棍嗎?@@ : 嘻嘻 : 惡意挑釁在先 : 然後反手看板檢舉加告人 : 可悲捏 文字版: PTT網站上別無其他有關告訴人真實身分或特徵之標誌, 亦難認其他網站觀覽者可透過網路稱號或被告所發送之文字訊息, 連結至告訴人真實身分,自難認可造成對告訴人真實身分之社會評價之貶損。 再告訴人於偵查中亦自承: 有發文的人應該不知道討論串中「lokingser」之暱稱就是我本人, 沒有發文的人知不知道該暱稱是我本人, 我不確定等語, 足見告訴人所使用之網路稱號並非廣為不特定之人所知悉, 意即該網路稱號並非已被頻繁使用到在PTT網站上成為網友眾所皆知, 「僅需觀其代號、暱稱必知其人為何人」之顯著程度, 則在一般網站觀覽者均不知告訴人之真實身分及無從判斷發生爭執之對象為何人之情形下 ,實難認告訴人之真實身分名譽有何受損之情。 從而,縱認被告有在PTT網站上,張貼告訴及報告意旨所指文字內容之情事, 亦難認已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有所貶抑, 尚與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無從達以該等罪責相繩被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www.ptt-club.com.tw), 來自: 1.200.159.18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lub.com.tw/Marginalman/M.1744371901.A.056
SydLrio: 嗯嗯 04/1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