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uchu000 (轟寶的小滷蛋)
標題Re: 雖然我覺得我這樣有點政治不正確
時間2025-07-04 22:36:34
※ 引述 《Victoryking》 之銘言:
: 檢察官聲押我覺得很扯欸
: 以前會這樣就要羈押人嗎
: 之前炸**府 砍*** 也沒怎樣把
: 不就是政治廚耍低能發廢文
羈押,又稱「拘捕」,是指法院或檢察官在偵查或審判期間,為了確保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
,而將涉嫌犯罪的被告暫時限制人身自由,拘留在特定場所的措施。 羈押並非刑罰,而是
一種訴訟上的強制處分,目的是確保被告能夠出庭應訊、配合調查,以及防止被告逃亡、湮
滅證據或勾串共犯。
羈押的要件主要有以下三點:
1. 犯罪嫌疑重大:
法院或檢察官必須認為被告涉嫌犯罪的嫌疑重大,這表示有相當證據足以讓法官相信被告可
能犯罪。
2. 羈押原因:
必須符合以下三種情況之一: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被告有逃亡的事實或有具體證據顯示有逃亡的可能性。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
據,或是與共犯、證人串供的可能性。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被告所涉嫌的罪名屬於重罪,
且有逃亡、滅證或串供的可能。
3. 羈押必要性:
在符合上述兩項要件的前提下,仍需判斷若不羈押被告,是否會對訴訟程序造成阻礙,例如
被告可能逃亡、湮滅證據等。
總結來說,羈押的判斷基準是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滅證或串供的可能,或所犯為重罪
,並且有羈押的必要性。
值得注意的是,羈押並非必然,法院或檢察官可以依據具體情況,選擇其他替代措施,例如
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 此外,羈押期間有所限制,在偵查中不得超過兩個月,審判中
則不得超過三個月,每次延長不得超過兩個月。 羈押也並非最終刑罰,被告在羈押期間的
行為,不會影響日後法院的判決結果。
我剛剛查估狗AI
總結:
1.犯罪嫌疑重大(差不多確定有罪
2.有逃亡、滅證、串供可能
所以結局已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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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ctoryking: 老實說我也不知道這個要串啥供 說不定真的有小團體 07/04 22:41
→ Victoryking: :OOOOO!!! 07/04 22:41
→ chuchu000: 我發現AI查法條的東西很方便 07/04 22:42
→ artoriamimi: 他不都認罪了喔,還是背後真的阿共勢力嗎 07/04 22:43
推 DaibaNana: 前提要犯罪啊 講話雞掰點要怎麼串證 07/04 22:44
推 qusekii: 包養網站葉配啦 07/04 22:44